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員工上班及出差管理要點
101年6月11日函頒
109年08月05日鄉務會議修正通過
並自109年9月1日生效
110年4月1日信鄉人字第1100007448號函修正
一、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方便民眾洽公及提升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員工出勤管理,除各村辦公處及幼兒園採線上簽到退外,其餘單位採指紋辨識簽到退方式辦理,分別於上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
三、本所員工除秘書及因業務需經鄉長許可者外,均應依規以線上或指紋辨識簽到退上班及下班。
四、本所員工上班時間實施方式如下:每週上班五天,共計四十小時。
(一)正常上班時間:上午八時至上午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下午五時,合計八小時。
(二)彈性上班時間:上班時間:
1.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上午八時三十分。
2.下班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三)核心上班時間:下列時間各單位人員除依規定請差假者外,均應到勤上班: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四)中午休息時間: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除為民服務值班人員外,全體休息。
(五)為利於民眾洽公及其他機關之聯繫在正常上班時間內各單位應視其業務至少有一位以上同仁在班,其人員由各單位主管自行指定或排定。
(六)實施彈性上班之請假時間計算,除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外,依下列方式計算:
(1)上午請假:按正常時間辦理,自上午八時至上午十二時。
(2)下午請假:按正常時間辦理,自下午一時至下午五時。
五、本所員工於上午上班時間開始至下午下班時間,服勤時間未滿八小時者,於七日內未辦理請假手續則視為曠職,但跨會計年度時應於五日內完成請假 手續,逾期以曠職論。
員工每月得有三次忘捺指紋免補請假,超過四次者依當日實際捺指紋紀錄補請假以銷除未捺指紋之記錄。
各單位之屬員在同一年度內曠職處分三人次以上時,其主管應連帶受警告處分。
六、請假時間之計算方式:
(一)全日請假:按上班時間辦理。
(二)半日請假:按上班時間,依上、下午分別辦理。
(三)按小時請假。
上班時數未達每日應到勤時數(全日上班為八小時,半日上班為四小時),應辦理請假手續,並以「時」為計算單位,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惟請休假以半日計。
七、奉派出差或請假者,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不得影響民眾洽公權益。
八、本所員工上班應佩戴職員證並保持良好秩序,出勤情形由各單位主管確實負責考核,人事室將不定期派員查勤,查勤不在者以曠職論處。
經人事室抽查未佩戴職員證者,應予申誡一次之處分。
九、本所員工於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確為公務急需外出處理者,應即辦理(或委託代辦)公出手續。
十、遇有停電或指紋辨識系統故障時,到、退勤以書面簽到、退方式辦理。
十一、職員證遺失或毀損時,應先向人事室申請補發;遺失者並應敘明理由並切結後補發。
十二、各單位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十三、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差餘時間應返回辦公室執行公務。
十四、為督導員工出差執行職務,以提高效率,得設置員工出差督導小組,由秘書、主計室、政風室、人事室人員組成,秘書擔任召集人。
十五、縣內外出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內出差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二)派遣公差(假),出差地在東部、交通轉乘不便地區或其他特殊情況無法當日往返者,得專案簽核往返日數,其餘地區均以一日往返為限。
(三)出差應詳列執行業務地點及起訖時間,俾利督導查證與業務連繫。
(四)督導小組前往實地查證,如發現不實情事,除當事人從嚴議處外,單位主管亦應負監督不週之責。
十六、各單位應嚴格管制加班,如因業務需要加班者,仍應受行政院頒每日、每月加班時數之限制,超出二十小時部分,應專案簽請鄉長核可。
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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