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信義鄉非原住民低收入戶住宅修繕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一0四 年 十二 月十四日制定
中華民國一0五 年 一月二十九 日實施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
二、目的:
由於縣政府停辦低收入戶住宅修繕補助,而原住民住宅修繕仍由原住民委員會持續補助,為協助本鄉非原住民低收入戶改善居家環境,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戶之福利政策,訂定本補助要點,逐年改善非原住民低收入戶居家環境品質。
三、補助對象:
(一)凡設籍本鄉非原住民低收入戶,而其住宅或居家生活施設亟待更新或添新者。
(二)補助優先次序如下:
1、低收入戶且為獨居老人或戶內人口皆為老人者。
2、低收入戶內人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3、低收入戶。
四、改善內容:
(一)住宅(硬體)改善:住屋破損屋頂(瓦)、廚房、臥室、浴室、廁所、門窗、室內地板等修繕、牆壁粉刷、採光通風等改善,其中屋頂之修繕應注重景觀之調和
(二)生活設施(軟體)購置:廚房、衛浴、客廳臥室等居家生活設施之更新或添置。(不含電器類用品,但抽油煙機、簡易廚具可提出更新)
(三)住宅改善內容之原則:改善項目應以住宅(硬體)修繕為主,生活設施購置次之。
(四)前項住宅(硬體)改善及生活設施購置,均以國產通用產品為原則,不得使用高級品。
五、補助標準:
(一)本所按每戶改善內容核實核定,每戶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改善項目內容,凡經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補助,同一修繕項目,五年內不得重複申辦。
六、申請期限: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日止。
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房屋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或房屋稅證明或水電繳費收據等任一種正本或影本(但須加蓋與正本相符)。
(四)住宅擬修繕位置之照片。
(五)住宅修繕或改善所需經費估價單。 (修繕或改善完成後補成果照片)。
(六)住宅修繕材料之估價單(自行施工)。
(七)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非身心障礙者免附)。
八、辦理方式:
(一)低收入戶備齊相關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由本所核定補助,於核定後,始得動工改善,未經核定而自行動工改善者,不予補助。
(二)本項要點內容:每一申請戶住宅改善經費部分,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生活器具(例如廚具、床具..等)設備改善內容經費部分,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
(三)村(里)幹事應主動積極關懷轄區低收入戶之居家環境,對符合本補助要點者予以協助申辦補助經費,以改善居家環境或設施。
(四)對於已核定之改善戶,於完工後,應辦理申請核撥補助款並由本所完成驗收,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臚列如下:
1.住宅改善施工概算結算表
2.支出憑證(含各項支出之收據或發票、工資請領清冊)
3.照片(施工前、中、後)
4.申請戶個人領據
5.連同核定函影本
6.原申請表件。
7.申請者切結書
(五)本補助要點,僅就改善項目及經費核定,申請改善之家戶,修繕之項目如涉及項目變更及建築相關規定時,仍應建築法相關規定,提出申請建築許可後再提出申辦。
九、經費來源及應用方式:
(一)由本所預備金籌款或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總經費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同一年度內,每一申請改善戶,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本補助要點款項用罄即停止申請案件之受理。
十、計畫效益:
為落實社會救助原則,結合社會資源共同關懷弱勢群體─「非原住民低收入戶家庭」,關懷其居家生活及改善住宅環境,減輕家庭經濟困境並提升生活品質。
十一、本補助要點經鄉長核定及鄉民代表會通過,並提報縣政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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