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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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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土地管理所  電話:049-2791515 轉分機  傳真:049-2792813  專線:049-2792510                         

編號

職稱

姓名

工作項目

分機號碼

1

代理所長

王先生

綜理督導土地管理業務及辦理鄉長交辦事項。

114

2

助理員

林小姐

1.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業務(一般分割、專案分割、國私共有物分割)。

2.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計畫、複丈分割地籍整理計畫。

3.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傳統領域劃設輔導。

4.原住民保留地網路資訊系統管理、地政資訊系統統計管理。

5.其他臨時交辦業務、人事業務。

165

3

約僱人員

幸小姐

1.主辦超限利用計畫業務

2.協辦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計畫(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

3.國土計畫業務

4.綜合土地相關業務(含政令宣導)#聿彤協辦。

5.其他業務相關交辦事項

165

3

計畫人員
(租金動支計畫)

溫小姐

1.原住民保留地租金管理業務及系統登錄釐正業務。

2.原住民保留地租金彙整、租金收納、逾期通知寄發。

3.原住民保留地租金收益款繳庫報告。

4.原住民保留地各項收益款申請動用計畫填報及核銷。

5.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業務相關。

6.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所有權(一般分割、專案分割、國私共有物分割)。

7.協辦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業務(一般分割、專案分割、國私共有物分割)。

8. 租金動支計畫工作項目及其他臨時交辦業務、主計業務、政風業務。

115

4

計畫人員
(權利回復計畫)

金小姐

1.原保地管理系統查詢、彙整、釐正等相關業務。

2.受理原保地土地申請相關業務(所有權取得、拋棄塗銷、他項權利-分割鑑界、他項權利-繼承贈與、承租權-新承租續租、承租權-繼承贈與、承租權-興辦事業、租賃契約書訂約、土地更正編定)。

3.撥用、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申請。

4.協助地政事務所地籍、謄本相關資料的申請及核發。

5.權利回復計畫及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112

5

計畫人員
(權利回復計畫)

史小姐

1.主辦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繼承贈與業務。

2.原保地管理系統查詢、彙整、釐正等相關業務。

3.受理原保地土地申請相關業務(所有權取得、拋棄塗銷、他項權 利-分割鑑界、他項權利-繼承贈與、承租權-新承租續租、承租權-繼承贈與、承租權-興辦事業、租賃契約書訂約、土地更正編定)。

4.撥用、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申請。

5.協助地政事務所地籍、謄本相關資料的申請及核發。

6.原保地公有土地免繕狀相關公文收發、補給登記。

7.土地審查委員會會議記錄製作彙整。

8.權利回復計畫及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112

6

計畫人員
(租金動支計畫)

廖小姐

1.臨櫃受理及諮詢原住民保留地承租業務。

2.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書訂約換約業務。

3.委託辦理地政事務所地籍謄本資料申請。

4.原住民保留地租金查詢、租用管理系統登錄及釐正。

5.三七五租約相關公文收發及公告。

6.租金動支計畫及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115

7

約用人員
(租金動支計畫)

劉小姐

1.原住民保留地繼續租(使)用業務。

2.原住民保留地新承租(建地補正)、繼承、贈與、興辦事業及拋棄案件。

2.原住民保留地承租鑑界、分割、合併及其他地政事務所通知業務。

3.原住民保留地承租案件更正編定業務。

5.協助臨櫃受理原保地業務及諮詢業務。

6. 租金動支計畫及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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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約用人員
(租金動支計畫)

郭小姐

1.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移轉所有權業務(一般分割、專案分割、國私共有物分割)。

2.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爭議協調及訴訟。

3.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期間屆滿塗銷登記。

4. 租金動支計畫及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165

9

約用人員
(租金動支計畫)

伍先生

1.主辦原住民保留地歷史租約業務、會勘、歷史租約管理系統之登錄及釐正。

2.使用補償金開單、彙整、登錄。

3.原住民保留地法院函詢回復業務。

4.原住民保留地撥用業務,含機關、學校、公營機構等。

5.協辦超限利用計畫、排占相關業務事項。

6. 租金動支計畫及其他臨時交辦業務、秘書室業務。

115

10

約用人員
(租金動支計畫)

馬先生

1. 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

2. 協辦原住民保留地歷史租約業務、會      勘、歷史租約管理系統之登錄及釐正。

3.原住民保留地未登錄地申請、國有非公用土地袋地通行申請業務。

4.協辦違規利用計畫業務工作項目。

5.公務車汽機車維護管理及協助會勘駕駛。

6.租金動支計畫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302

11

約用人員
(超限利用計畫)

金先生

1. 執行超限利用計畫工作項目

2.提報及勘(清)查尚未解除(新增)超限利用地。

3.依超限利用地使用人身分別及使用權屬態樣進行查處。

4.提陳上級主管機關辦理民事訴訟清冊及相關訴訟所需違法事證資料。

5.無超限利用、有超限利用或完成改正情形,造冊陳報上級主管機關解除列管。

6.其他土地超限利用相關事宜。

7.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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